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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按新规定正式向个人出租房屋者征收租房税

经济参考报  2010-06-18 08:01

[摘要] 记者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获悉,酝酿多年的《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办法》自本月1日开始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根据该办法,哈尔滨市将正式向个人出租房屋者征收租房税。

记者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获悉,酝酿多年的《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办法》自本月1日开始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根据该办法,哈尔滨市将正式向个人出租房屋者征房税。

按新规定,哈尔滨市所有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都要缴纳租房税。纳税税率根据租金收入和房屋用途,分为5%、7%和12%三种,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代征。

新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

针对拒不申报等情况,将按照租赁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或者所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核定租金收入。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由当地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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