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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或调综合条件最优者得

第一财经日报   2010-08-17 08:58

[摘要]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日前发布的《完善招拍挂制度,加强房地产调控》报告指出,在房地产偏热的背景之下,“价高者得”不能成为招拍挂制度的唯一原则或最高原则。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时期,可通过“综合评价”等方法,设置土地有偿出让和投入开发门槛,以避免投机行为和恶意操作。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日前发布的《完善招拍挂制度,加强房地产调控》报告指出,在房地产偏热的背景之下,“价高者得”不能成为招拍挂制度的原则或原则。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时期,可通过“综合评价”等方法,设置土地有偿出让和投入开发门槛,以避免投机行为和恶意操作。

针对部分城市房地产过热、房价过高的情形,开始有质疑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制度中的“招拍挂”出让方式是推高地价的原因之一。

报告认为,虽然土地出让制度在执行中出现某些弊端,但不能“因噎废食”。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特别是“招拍挂”出让方式,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下去。从目前采取的几种土地出让方式来看,各有利弊。

上述报告指出,实际执行结果往往存在简单化倾向,将拿地标准简化成唯“价高者得”的单一指标。应对各种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予以区分和细化。

如关系到社会保障性项目用地、公益性经营项目用地,以及具有地区产业布局战略意义的重大工业项目,可考虑实施“综合条件最优者得”的原则,以“得分者得”原则实施“综合评标”量大面广的允许鼓励类工业用地,可使用挂牌出让方式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不动产领域,宜采取拍卖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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