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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房租金和售价上调 政策详情解读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2-11 18:06

[摘要]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

(来源:燕赵都市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此外,石市将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95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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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月起上调

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公有住房的概念已经很陌生。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公有住房主要是指1999年以前建设的,单位产权性质的住房,一般出租对象是单位职工。

新出台的《意见》指出,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补贴不增加。租金提高后,将不同等级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调整为:一级甲等3.30元,乙等3.15元;二级甲等3.00元,乙等2.85元;三级甲等2.70元,乙等2.55;四级2.40元。

租金的计算公式为:月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等级租金标准+层次租金增减额+朝向租金调节额+其它因素增减额)。其中,住房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门厅(廊道)、厨房、房内储藏室、落地壁橱、厕所(卫生间)等可使用的平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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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实施租金减免

租金标准调整后,四大类人员新增租金部分实行减免:一是已离休的干部职工,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90%;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减免8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70%。

二是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1992年3月1日房改后提高的租金全免缴。

三是干部职工因公死亡、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及子女无稳定经济收入和市政府确定的特困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已故干部职工配偶只领生活补助费的孤寡人员,且无其他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

四是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50%;无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

属租金减免范围的人员,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减免。

此外,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补贴不增加;住房补贴标准和补贴基数仍按职工1992年2月份的标准工资的5%执行。1993年工资改革后租住公有住房和居住自有私房的职工比照工资改革前本单位同职级职工的补贴标准发给住房补贴,凡超过市政府规定补贴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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