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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教你如何扼制房地产中介的违规行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4-02 15:18

[摘要] 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个部门规章的亮点在其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十种禁止性行为和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

(来源:观点地产网)我国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个部门规章的亮点在其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十种禁止性行为和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十种房地产中介不得为之的违规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该办法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中介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应该会对以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种种违规行为和缺乏监管的不规范现状起到一定的扼制作用。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这里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赚取差价,以往中介人员经常会在为卖家找到买主后,不让这一单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见面,把卖方的出售价格压得很低,把买方的购买价格抬高一些,自己和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买进房屋,然后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出还未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

从合同法角度,经纪人员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有权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买进卖出,中介人员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和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都是平等自愿的交易,虽然赚取差价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该项禁止性规定,因此中介人员为赚取差价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中介对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一旦发现后可以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则违规的中介人员将受到处罚。不过中介人员也有规避此规定的办法,就是借用其他非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照样可以赚取差价,受害的买方和卖方难以举证合同签订方与该幕后操作的中介人员的关系。

关于该办法规定的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条款,也将有效扼制二手房买卖市场阴阳合同的现象。

如果不是中介机构和人员操纵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进行网签和登记,阴阳合同就不会象现在一样大行其道,但同时也反射出了政府对房地产交易的税费征收过重,才导致交易双方不惜冒着法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以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禁止中介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笔者接触的很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始作俑者都是中介人员,中介人员为赚取,不负责任地误导买卖双方,如出谋献策如何规避政府实施的限贷令和限购令,最终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引起法律纠纷。

而由于买卖合同只能追究合同主体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中介人员即使做过不能实现的承诺,也不承担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现在如果因中介有该办法列举的不正当招揽业务的行为,买卖双方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从而震慑中介人员远离这些不规范的行为。

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能否有效扼制中介的不规范行为?这个问题留给办法实施后的房地产市场来回答。

(来源:中国新闻网)内地一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房产中介禁吃差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经济领域新的法律法规将从4月1日起实施,给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4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 房产中介“黑手”时代或终结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有关方面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随着合法经营、阳光操作等措施的推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操作规范、口碑较好的大型品牌中介机构的优势将更加凸显,会越来越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而一些“夫妻店”或者不讲诚信的中介机构,将可能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

4月1日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网络扫黄将设黑名单

由文化部修订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于4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配套发布的通知对新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要求充分发挥技术监管优势,加快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非法网络文化企业和产品“黑名单”,提高网络文化监管预警能力。

新规定从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兼顾了市场繁荣和秩序规范两方面,其突出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二是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权限和综合执法权限的管理层级进行下放;三是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4月1日起乳制品经营要许可证 代购受重创大企业或受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从4月1日起,凡申请经营牛奶、奶粉、配方奶粉等乳制品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申领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8月1日起,凡未获许可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和婴儿配方乳粉。

北京4月1日起调整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

根据方案,非居住区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CBD商业区、燕莎地区、中关村核心区、翠微商业区4个重点区域为一类地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二类地区;五环路外区域为三类地区。

对于小型车,占道停车场、路外露天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分别为每10元、8元和6元,二类地区分别为7元、5元和5元,三类地区分别为3元、2元和2元。

占道停放1后,每按加价50%收费,即第2个起为15元;不足半按半计算。方案适用范围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居住区和夜间停车收费标准不变,地铁沿线驻车换乘停车保持每次2元不变。

上海4月1日起物业要公开招投标 新建住宅要有质量保修金

根据3月31日上午上海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街道、乡镇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房屋发生紧急情况和危险时无需召开业主大会就可强制维修、物业项目要公开招投标、新建住宅开始有质量保修金。

新修订的《规定》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初步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组建的工作职责;业主自我管理的规范要求;强化行业监管的主要手段以及物业使用和维护制度要求五个方面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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