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每天的热点话题中可能总少不了房子,北京平谷法院昨天(15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讨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眼球。
(来源:中国广播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每天的热点话题中可能总少不了房子,北京平谷法院昨天(15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讨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眼球。
牛先生在北京平谷看中了一套房子,2008年就签了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也交了认购款,可开发商就是迟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结果“限购令”开始实施,没有北京户口的牛先生失去了购买资格。最终,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牛先生起诉说,他早在2008年8月5日就与被告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认购北京平谷“盈谷中心”楼盘的一个商品房,并交纳了认购房款5万元。认购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牛先生接到电话已经是2011年5月份了。
原代: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是2010年6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2011年5月14日,将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被告捂盘,原告认为被告这种违约行为是故意不卖房,赚取更大。
随着时间推移,房价飞涨的同时,限购政策越来越紧。2010年5月1日起,非北京籍人士购房,必须有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没有北京户口又拿不出证明的牛先生丧失了买房资格,原告认为这是房产商的过错造成的。对此被告代理人予以反驳。
被代:根据现有的北京市购房政策,原告方不具购房条件,这一后果不是被告方所能预测的,对此被告方不承担责任。
牛先生又提出将认购房屋更名给自己的表哥姜先生,提交委托书证明姜先生是共同购房人,而且被告已经给很多人办了更名。对此,被告说,未经房产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许更名。
被代:原告方在签约时间超期以后又提出要求更名,我们认为它明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被告房地产公司表示,因为牛先生没能在规定的7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放弃,他预定的房屋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且依约定不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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