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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出台政府令严防烂尾楼 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河北广播网  2014-05-30 15:45

[摘要] 近日,《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范“烂尾楼”现象的发生,遏制违规预售行为,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近日,《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范“烂尾楼”现象的发生,遏制违规预售行为,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全程监控、重点监管。《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即“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止”,“对用于支付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应优先保障工程建设”。这将有效扼制开发企业违规预售,避免因挪用工程款而导致的资金不足不能竣工问题,并促使开发企业按时交付工程项目,及时办理竣工手续和初始登记,限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监管账户外收存房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协助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三方协议、依约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依《办法》规定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办法》对监管协议和资金缴存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表述,规定了“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并在规定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签订协议提供的资料,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管协议应当包括:监管项目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时间、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及使用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这些相关规定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为预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保证。

依照进度、计划用款。《办法》规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应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资金使用额度”。同时规定:“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应当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监管协议约定,可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相应阶段的重点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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