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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衡水住建局   2015-02-13 14:34

[摘要] 为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并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时注意如下事项:

一、广大市民在购房前应充分了解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所购房屋情况,学会自我保护,防范风险。

二、只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才允许预售,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四、对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将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与日常监管“百分制”考核相结合,与企业诚信体系挂钩,将违规行为记入《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购房款应存入监管机构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备案;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能办理房产证房屋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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