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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留地安置试行意见

中国衡水  2015-03-24 10:05

[摘要] 为加快主城区土地收储工作,规范留地安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衡水市政府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留地安置试行意见

桃城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主城区土地收储工作,规范留地安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留地安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集体土地征收后为村集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合作开发企业依法实施联合开发经营,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培植稳定收入来源,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今后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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