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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出台措施加大楼市监管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衡水日报网   2016-07-13 16:07

[摘要] 从衡水市住建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印发,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衡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11日,从衡水市住建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印发,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衡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无业绩房地产企业将被降级或注销

衡水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暂定开发资质一年、四级开发资质三年之内无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况给予降级或注销处理;三级(含)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年之内无业绩的,提请上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注销处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超资质开发。

为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竞争,应积极为信用度高、资金实力雄厚、业绩显著和依法经营的二级(含)以上异地开发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严格控制三级(含)以下异地开发企业进衡开发。

商品房预售须五证齐全

《意见》规定,全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已交付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项目施工进度需达到建筑总层数1/4以上(对建筑物地下部分以及地上非标准层有商业裙楼的,其一层可按两层标准层计算施工进度);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商品房预售所获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帐户,专款专用,确保预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保障买受人的购房权益。

没预售证房产商不许搞认购收定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制造房源紧张的假象,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的方式预(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我们将加强房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二手房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人为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专业知识和行业道德培训,并依托房地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销售人员实行数字证书认证制度。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购房人弄虚作假等提供便利。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意见》规定,要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租赁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损害消费者利益开发商资质将被降级

《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二手房源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消费者集体上访投诉的,经查属实而该企业未做出妥善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和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不诚信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申请。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重点核查。对拒不整改的房地开发产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对违法经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其违法经营的成本,增强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作用。

衡水市民若发现房地产市场中存在违规现象,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268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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