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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衡水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房产观察家 2018-07-07 2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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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市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紧张,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主城区(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滨湖新区的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配套幼儿园规划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等内容。对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将其纳入出让合同,并注明建筑物产权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出让合同进行登记。

第五条 立项审批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要依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审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

第六条 在审批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联审中,含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项目,应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区住宅楼相对分开建设,宜设置与住宅区相对分离的出入口。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八条 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成并验收达标后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辖区政府(管委会)交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按要求举办公办幼儿园。

第九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优先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辖区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维护。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已经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或改变幼儿园用途。

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住建、发改、审批、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推进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应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做好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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