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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物价局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衡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33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鼓励和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或强行服务;禁止物业企业使用限水、限电等非正常手段强制捆绑收费。
三、物业企业应当与业主明确约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商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约定。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原则上自己清运,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费。业主清运有困难的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清运,代清运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特一级2.50元/平方米/月、特二级1.80元/平方米/月、一级0.95元/平方米/月、二级0.70元/平方米/月、三级0.45元/平方米/月、四级0.30元/平方米/月。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际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10%;获市级小区的可按基准价上浮3%;获省级小区的可按基准价上浮5%;获小区的可按基准价上浮8%;上浮均需报价格、住建部门审核后执行。
七、电梯运行费整栋建筑(或单元)13层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5元,12层及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实行IC卡按乘用次数收取的,通过换算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
八、需要由物业企业进行供水二次加压的,二次加压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运行成本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九、受多数业主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制作证(卡)发票和业主委托协议审核确定。
十、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五个月无人居住使用的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按约定标准下浮20%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此前已执行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至该住宅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再承接新的住宅小区或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物业服务投诉电话2251234等进行公示。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和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备案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衡水市主城区(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本通知执行,冀州区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他县(市)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十五、市物价局、住建局将随时跟踪调查新标准执行情况,研究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对影响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价、工资等成本要素及时进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
十六、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水市物价局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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