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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房租金和售价上调 政策详情解读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2-11 18:06

[摘要]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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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售价提高

《意见》提出,石家庄将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室内维修自理和先评审后出售,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的原则。社会上的交叉住房,不分本单位、外单位职工,都应按市政府的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给职工,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或不卖给现住户。

根据《意见》要求,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除经文物部门确认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被鉴定为危房的、已被确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不予出售外,其它住房均可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户和职工出售。

每个居民户或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以成本价购买规定标准面积公有住房的政策,确因产权单位住房确实充足且购买家庭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成本价购房,但购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出面积不可分割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而售价方面,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房改成本价,从2011年2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进行提高。

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95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首次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成本价调整提高后,房屋各等级每建筑平方米的出售房改成本价为:一级甲等1155元,一级乙等1102.5元;二级甲等1050元,二级乙等997.5元;三级甲等945元,三级乙等8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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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政策优惠

《意见》指出,产权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购房者免交契税;自住期间免交房产税,缓征土地使用税;购房者继续享受住房补贴,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其交易手续费、产权产籍登记过户手续费按有关规定计收;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评审费按评审价的2.5‰计收,其他费用一律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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