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确保石济客专建设顺利进行,同时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和维护被征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征收
(一)青苗补偿费(见附件1)
1、被征用的建设用地、乡间道路、打谷场、坑塘等非耕地不予青苗补偿;
2、已经确定占地线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用后,私自进行犁耙、整平、下种、长出青苗,或在地上从事任何建筑,或种植树木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补偿费
正在养殖的鱼塘补偿标准见附表一,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
(三)树木类征收补偿(见附件2)
(四)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3。具体划分标准为:
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者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
二等房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空心板顶平房;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或水泥混凝土檩条,顶面为灰渣或炉渣顶;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木板等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楼面结构为现浇混凝土的框架结构;
二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带底圈梁),顶面或楼面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
三等房为每层必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楼面为灰渣、炉渣或空心板顶或瓦顶。
2、建筑物征收数量计算方法
(1)房屋高度以室内净高度(木结构量至椽下方)计算,建筑物认定为房屋的高度为2.2米,标准高度为2.8米;面积以房屋墙体外壁测量(与室内结构、地基无关),房屋标准墙体为24公分;
(2)房屋外围墙体全部为37公分时,补偿标准增加15%,部分墙体为37公分时,视同为标准墙体。房屋墙体为49公分里生外熟(表面用砖,内部用土坯作材料,混合砌筑墙体),视同为标准墙体。
(3)房屋按标准高度每增减10公分,按本层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减6元,不足10公分,不予计算;
(5)房屋、楼房的内外装修、装饰的补偿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予以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准。外装饰包括水刷石、墙面漆、贴瓷砖;内装修包括瓷砖或石材地面、木地板、木制墙裙、壁纸、木制包门窗口、木制屋顶线灯池、铝合金石膏板吊顶。
(五)其它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门楼、厕所、围墙、猪圈、大棚、坟、影壁墙、广告牌等构筑物的征收标准见附件4。
(六)电力、通讯及其它管线设施征收
高低压线路、变压器征收补偿含电力线路改造费、新占地土地补偿标准均按全省统一规定由省电力公司与石济客专公司协商执行。
(七)农业、水利设施征收补偿
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5。因铁路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可由铁路设计部门设计过水管,修复灌溉系统。确需补打机井的,在征收登统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征收赔偿数量并详细说明。“确需补打机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机井位于征收红线内,必须进行征收的。
2、原有水浇地,灌溉系统被铁路路基分割,没有机井的一侧,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100亩的。
(八)厂矿等经营性企业征收补偿费
1、需要征收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如果其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一般只对固定资产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及预计经济损失评估后予以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征收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厂房等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附表相关标准执行。
(2)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征收的,能够迁移的部分,按照10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迁移的部分,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九)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1、石济铁路占用养殖场用地,采用限期整体搬迁,整体补偿的方式进行。异地续养场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2、对养殖用房按250元一平米补偿。
3、对于已支付全额土地租金但合同未到期的,按合同的年租金乘以剩余租用年限进行补偿。
4、对于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预期按照当地现有土地租赁价格的50%乘以剩余租用年限进行补偿。
(十)经营性种植企业
1、企业必须有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2、征地补偿归土地所有人。
3、对于已支付全额土地租金但合同未到期的,按合同的年租金乘以剩余租用年限进行补偿。
4、对于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预期按照当地现有土地租赁价格的50%乘以剩余租用年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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