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确保石济客专建设顺利进行,同时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和维护被征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三、其它
1、征收具体赔偿数额,以与所有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为准;若协商不成予以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准。
2、在征收过程中,如征收项目未包含于标准之列,参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如没有相似的项目,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3、对存在出入难问题的各种边角地和耕种受影响的地,经石济客专公司、被占单位或个人认可,在征地补偿中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4、对征地征收造成损坏的水渠、道路等设施,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影响灌溉造成农作物减产及造成其他损失的,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5、对农村住宅征收按当地国家规定安排宅基面积,占用宅基地的安排宅基面积,或按征地价补偿,同时对征收户补偿自来水、电力照明、出行道路费合计2000元,新宅基地垫土费6000元。
6、桃城区、路北开发区农村确需整体搬迁参照附近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1)环评线内征收户以货币形式补偿。(2)按征地价征与原村等面积的安置用地。(3)新建村的村委会、卫生室、幼儿园、键身广场、水、电、路等建设费用列入征拆费用。(4)其它问题由市铁路办、开发区铁路办和石济公司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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