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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政策|衡水市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12-14 10:33

[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章总则

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政府在限定房屋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的前提下,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中的规划、征地、审批、建设等具体事宜,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物价、住房公积金、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监察、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桃城区政府、开发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或居住证,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一人户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米以下(含60平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在退出后,可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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