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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政策|衡水市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12-14 10:33

[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布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改和民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前,由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会同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如果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出让土地开发建设限价商品房的,可以不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规定补缴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住建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同》中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新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在项目竞价前确定,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公开出让条件;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按照本办法在销售前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以下程序核定:(1)项目单位向市住建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提供周边三个以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作为核定依据;(2)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市住建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召开定价会审会议,确定销售价格;(3)销售价格确定后,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确定的销售价格,并应根据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因素适当考虑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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