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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政策|衡水市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12-14 10:33

[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异议调查制度。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家庭在确定的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由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购买。

第八条 (一)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衡水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

(四)审核。市住建部门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审核,完成申请家庭房产状况调查,并将符合条件家庭材料转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交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建部门。

(五)公示。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建部门统一进行公示,审批结果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对申请家庭有投诉或对其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市住建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保障;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障的理由逐级退回申请材料。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建部门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购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建部门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建部门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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